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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(合集)

时间:2023-04-14 11:17:41 辞职报告 来源:网友投稿

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(合集),供大家参考。

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(合集)

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(精选5篇)

纪检监督执纪基本知识点 篇1

  024

  审查期间可否称呼被审查人“同志”?

  答:可以。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,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,对照理想信念宗旨,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,促使其深刻反省、认识错误、交代问题,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。

  025

  关于“证据”的“两个严禁”?

  答:严禁以威胁、引诱、欺骗及其他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;严禁隐匿、损毁、篡改、伪造证据。

  026

  可以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吗?

  答:不可以。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,不得将被审查人或者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,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,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。

  027

  审理工作按照哪些程序进行?

  答:(一)案件审理部门收到审查报告后,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,全面审理案卷材料,提出审理意见。(二)对于重大、复杂、疑难案件,执纪审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;或者对违纪行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,经批准可提前介入审理。(三)坚持集体审议,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;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,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。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案件审理情况与被审查人谈话,核对违纪事实,听取辩解意见,了解有关情况。(四)对主要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,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,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;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,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,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。(五)审理工作结束后形成审理报告,列明被审查人基本情况、线索来源、违纪事实、涉案款物、审查部门意见、审理意见。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,依据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,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、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,反映其态度、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。

  028

  复议复查工作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办结?

  答:90日。

  029

  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具备哪些基本条件?

  答:监督执纪人员必须对党忠诚、忠于职守、敢于担当、严守纪律,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。

  030

  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、过问案件、说情干预的,受请托人应当怎么办?

  答:向审查组组长、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。

  031

  审查组借调人员有什么规定?

  答:审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,一般应从审查人才库抽选,由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手续,实行一案一借,不得连续多次借调。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,借调结束后由审查组写出鉴定。借调单位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借调人员岗位调整、职务晋升等事项。

  032

 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、退休多长时间内,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、可能发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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